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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由派遣单位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