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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