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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