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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无需为其保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情况可以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