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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