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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