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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