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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