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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