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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款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上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