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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款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上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