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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款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上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