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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经领导批准后,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可以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五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