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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不必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经领导批准后,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可以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