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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无须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义务、岗位责任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不必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经领导批准后,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可以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