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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不算是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无须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义务、岗位责任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