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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立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