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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不用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全国人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