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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不用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全国人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