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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