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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