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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