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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