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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全国人大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