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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全国人大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