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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