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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漫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