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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紧急防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