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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紧急防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