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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大型游乐设施设施不属于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