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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铭牌旁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符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审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