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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可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铭牌旁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