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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