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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