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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