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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