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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报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