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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