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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