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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