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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