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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无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