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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无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