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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相互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医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