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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无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