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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