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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不得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无需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