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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审批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