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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生产理念。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评估时,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