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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工作必须从管理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